- 商總賴正鎰:文資是公共財,應由政府編預算,將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修法
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,保護文化資產固然很重要,但應考量各項權責更周全。商總將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應邀產、官、學等三方共辦公聽會,討論檢討所有相關文資法令。不能無限上綱或要求開發商全部埋單,而且限制開發的搶救時間應縮短在2年內,不能一拖就是五、六年,這樣才能做到搶救文化遺產、符合公共利益之效。
政府為保護古蹟,歷史建物,考古遺址或無形文化資產、產業文化等,自民國71年制訂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至今,因應實際需求,從85年起至105年期間,又訂定了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」、「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辦法」等施行細則,歷經近10次修法,甚至連一口古井,一棵老樹或私有民宅,都被列入文化保護對象。
而且,依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3至59條,以及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」第8條的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,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,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,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,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。」,也就是要開發商或建商須通報,承擔試掘鑑定造冊等所有費用。
賴正鎰以最近台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為例指出,13期(南區與烏日交界)約229公頃,原計畫104年基礎建設完工並配地,期間卻碰到文資法第35條修正規定「政府機關在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,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是否有古蹟歷史建物遺址」,結果竟在該重劃區內挖出距今約1700年「麻糍埔遺址」(指定保護範圍為32公頃)與「番婆庄遺址」(指定保護範圍為7公頃),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保護委員會要求停工搶救遺址。
所以不僅影響公共設施工程,還要進行大片面積的都市計畫變更,連某家建商在該重畫區的開發基地上,光是試掘探勘就花費3200萬元,而後續得搶救遺址、鑑定,造冊保存計畫,評估先後還要再花2.5億元,這家開發商負擔近3億元,開發時程也被拖延多年,情何以堪,日前市府召開配地說明會時,開發商及地主抱怨連連。
另外,類似案例在各縣市的公有與私有土地上,屢見不鮮。新北市金山區市地重劃案因挖到一些小塊陶片,就被認定為「郭厝遺址」,市地重劃計劃停擺了12年之久,遭批評審議過程粗糙草率。高雄知名建商在左營果貿地區推出大樓預售案,2018年施工挖出清朝城牆遺址,建商通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,協商決議變更設計,最後建案基地退縮4米,變成建案與文化園區並存,建商也損失了至少5000萬元。
此外,台中七期重劃區抵費地,在13年前挖出了距今4000年新石器時代中期「牛罵頭文化」的「惠來遺址」,結果台中銀行7年前花57億元在遺址旁購入一塊基地,準備開發新總部大樓「台中之鑽」,政府為避免破壞遺跡和影響考古進度,要求暫緩開發而停擺長達5年,直到完成「搶救程序」後,經「文化資產保護審議委員會」同意,2019年才正式復工。
另在朝馬路與安和西路交叉處,建商於2015年年初要開發時,文化局依法要求試掘,竟然挖掘出台中市最早的史前「安和遺址」,經鑑定是距今約4800到4000年,台中科博館前後共挖掘出46具人骨,屬於大坌坑文化遺址,比先前出土的牛罵頭遺址的年代還早。
賴正鎰說,政府在105年修訂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35條要求政府機關制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,必須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遺址等文化資產。但隨著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因應人口增加,大量進行市地重劃,此舉等於將來新開發的重劃區「都有可能中獎」。未來,開發商或政府整合土地重劃開發案,當地主領回配地後,再以高價轉賣給建商,若建商開挖後才發現「疑似考古遺址」,形同是不確定的「未爆彈」,可能會導致工程延宕而蒙受龐大損失。
他認為,飲水思源與保護文化固然重要,但光是等待試掘、鑑定費用是無市場行情的天價,還要被指定某教授、團體或機關單位負責試掘與鑑定,走完相關程序至少耗費5年,工程延宕與龐大財務損失該找誰補償?既然文化資產保護的是公共財,理應該由政府全權負責,所以商總將會向文化部提建言,也會建請立法院邀產官學三方共辦公聽會討論檢討相關文資法令。